
科資發監字〔2010〕63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事項的通知
院屬各事業單位:
2010年9月6日-7日,國科控股派人參加了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舉辦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治理工作的培訓。根據本次培訓要求,為使院屬事業單位及其控股企業更加重視并順利完成“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現再次就治理范圍、內容和處罰規定做進一步重申和明確。
一、專項治理的范圍
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國有絕對控股和國有具有實質控股權的企業。
二、專項治理的內容
凡是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屬于“小金庫”,都應納入專項治理范圍,其主要表現形式:
1.隱匿收入設立“小金庫”主要手段:截留銷售和勞務等經營收入、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利息收入、傭金手續費收入;將資產出租使用收入隱匿或計入下屬單位;轉移資產處置收入;坐支截留收取的會議費、培訓費、稅務部門返還的手續費;轉移收入到下屬單位等。
2.虛列支出設立“小金庫”主要手段:以會議費、培訓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虛列資料費、勞務費等發放津貼補貼;以假發票、假票據、假合同等套取資金;虛列工資福利費等人工成本套取資金。
3.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主要手段: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下屬單位清算遺留資產等未納入賬簿核算。
三、“小金庫”問題的處理處罰
(一)處理處罰的方式包括:處理、行政處罰、黨紀政紀處分、組織處理、移送司法機關。
1.處理: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追回有關財政資金和公款;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或撤消非法賬戶。
2.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公告。
3.黨紀政紀處分:按中央紀委《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令第19號)有關規定執行。
4.組織處理:停職、調整崗位、免職,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5.移送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第三條,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移送;第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二)處理處罰的基本政策
1.自查從寬:鼓勵自查、支持自查、依靠自查。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于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于處分。自查必須通過自查自糾報告和報表上報。
2.被查從嚴:對單位自查“小金庫”數額為零,部門抽查“小金庫”數額也為零的,將作為中央專項小組重點檢查對象。對重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嚴格依法進行處罰;金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從重處理。
3.嚴懲頂風違紀:對在“小金庫”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要從重處理。
《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下發(2009年4月)后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為鼓勵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盡可能通過自查自糾發現問題,對于自查自糾發現的《意見》下發后新設立的“小金庫”,按照“從輕從寬”原則,可以不予以免職。但以下三種情況除外:一是,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是,對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下發后新設立“小金庫”的,仍然要先免職、后嚴肅追究責任;三是,對于重點檢查發現的,《意見》下發后新設立的“小金庫”問題,一律先免職、后嚴肅追究責任。對《意見》下發后使用“小金庫”款項的,從重處理。
四、關于報送時間要求
院屬各事業單位務必于9月15日前將匯總的控股企業自查自糾文字總結報告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紙質版和電子版上報國科控股。對于未按時上報的,將在院“小金庫治理簡報”上予以通報。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