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資發監字〔2010〕54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補充通知
院屬各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精神,做好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國科控股于2010年7月26日印發了《關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的通知》(科資發監字〔2010〕45號),明確了院屬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研究所)開展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范圍、工作要求、內容和時間安排等,各研究所應積極組織落實各項工作。根據中央五部委聯合印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為切實做好此項工作,使各研究所能更加有針對性地、高效地、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現對“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原則及要求、治理范圍和內容做進一步重申和明確。
一、專項治理的工作原則
1. 全面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研究所所有控股企業均要開展“小金庫”自查自糾工作,研究所應根據各控股企業自查自糾的情況,組織對部分控股企業進行重點檢查,做到“自查自糾全面覆蓋,重點檢查嚴格深入”。
2. “小金庫”治理與管理隱患排查相結合。為鏟除滋生“小金庫”的土壤,各研究所要結合控股企業自查自糾情況,要求控股企業認真分析“小金庫”產生的根源和表現形式,以及可能形成“小金庫”的業務與流程,全面排查在生產經營、財務與資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種隱患,并根據排查結果,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認真梳理各項業務流程,規范財務收支和各項存量資產管理,堵塞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杜絕新的“小金庫”發生。
3. 專項治理工作與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研究所要以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為契機,摸清控股企業“小金庫”產生的根源,通過完善制度建設,強化監督管理,建立健全 “小金庫”綜合治理體系,形成長效機制。
二、專項治理的范圍和內容
1. 專項治理范圍。研究所控股企業包括在《實施辦法》(2010年6月18日)下發前存在的境內、境外各級子企業(無論是否在財務賬面登記),含擬“關、停、并、轉”但尚未完成工商變更的企業。
2. 專項治理內容。要嚴格按照《實施辦法》中明確的各項內容,切實掌握“小金庫”的存在形式和支出用途。
“小金庫”的存在形式主要有:現金及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股票、購物卡等);存貨;固定資產(如房地產、轎車、設備等);應收款項或其他債權;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等。
“小金庫”的支出用途主要有:彌補成本費用;購建資產、對外投資、對外借款;發放職工工資、獎金、津補貼、福利等;接待宴請、公款旅游、職務消費等;禮品禮金支出;私分、貪污、挪用;其他方式支出(含《實施辦法》下發前已納入賬簿核算的項目)等。
三、專項治理的工作政策
根據《實施辦法》、《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對控股企業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問題,遵循“依紀依法,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總的原則是“自查從輕從寬,被查從重從嚴”。
1. 從輕從寬處理自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研究所及國科控股組織檢查發現的“小金庫”視同自查。但對于2008年以來企業自行糾正的“小金庫”問題隱瞞不上報的,將視同為被查“小金庫”進行處理。
2. 從重從嚴處理被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對于在自查階段不主動報告甚至是故意隱瞞,在重點檢查中被查出的“小金庫”,除一律納入法定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將會同有關執法部門從重從嚴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3. 嚴懲新設“小金庫”的不法行為。自《實施辦法》下發后再設立“小金庫”的,視為新設“小金庫”,要對控股企業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4. 重獎舉報有功人員。根據《實施辦法》,本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鼓勵群眾舉報,并重獎舉報有功人員。研究所和國科控股將切實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信訪舉報保密制度,堅決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查實的設立“小金庫”金額,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四、專項治理的工作要求
1. 加強組織領導。“小金庫”治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各研究所及控股企業要按照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的要求,組建“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研究所及控股企業的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組織人事等部門要共同參與,明確任務分工,落實責任主體,對控股企業“小金庫”治理工作進行全面部署,狠抓落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小金庫”治理工作任務。
2. 深刻領會政策。各研究所及控股企業要認真領會本次“小金庫”專項治理關于“自查從輕從寬,被查從重從嚴”的政策,高度重視“小金庫”治理自查自糾工作,打消僥幸與觀望心理,利用本次“小金庫”治理政策,調動各部門和所屬各級控股企業的積極性、自覺性和主動性,鼓勵自查、支持自查、依靠自查,保證自查自糾工作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走過場,努力把問題解決在自查自糾階段。對于在自查過程中走過場的企業,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3. 做好輿論宣傳。“小金庫”問題隱蔽性強,查處難度大。各研究所要向控股企業大力宣傳治理“小金庫”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政策規定。要在本研究所及控股企業的內部刊物、網站等媒體上公告“小金庫”治理工作方案和政策,在顯著位置公告本研究所、控股企業和國科控股設立的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等。要鼓勵群眾舉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確保舉報事項得到及時查實和處理。
4. 接受群眾監督。各研究所應要求控股企業建立自查自糾工作承諾制和公示制,控股企業負責人要對自查自糾情況負責并做出書面承諾,自查自糾情況應當在研究所控股企業內部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并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5. 認真填報報表。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各研究所應要求控股企業認真如實撰寫自查自糾報告和填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并按要求及時上報國科控股。研究所控股企業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填表人要在相關報告和報表上親筆簽字,對其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6. 建立長效機制。為鏟除滋生“小金庫”的土壤,各研究所應要求控股企業全面排查在生產經營管理、財務與資產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類隱患,完善相關制度,規范權力運行,堵塞容易和有可能形成“小金庫”的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從源頭上防范和杜絕新的“小金庫”發生,建立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五、專項治理的重點檢查
1. 重點檢查方式。國科控股將會同研究所組成包括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和中介機構在內的檢查小組,對列入重點檢查的研究所控股企業采取訪談、座談、抽查會計賬簿、調閱會議紀要等方式,重點檢查各研究所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方案的實施、整改措施的落實、長效機制的建立等情況。
2. 重點檢查范圍。針對研究所控股企業,主要包括:一是投資鏈條較長、控股企業較多;二是控股企業未納入合并報表范圍的表外資產金額較大;三是以前年度發現存在“小金庫”;四是有群眾舉報;五是組織落實不及時、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
3. 檢查結果落實。對在重點檢查中發現的“小金庫”,除要求相關研究所控股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并重新填報自查自糾報告和工作報表外,對責任研究所和控股企業責任人提出通報批評,研究所和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負責人還應做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4. 指導通報總結。在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過程中,國科控股將及時對各研究所進行相應的工作指導,并對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及問題及時通報。在專項治理工作結束后,國科控股將及時總結,并將結果上報相關部門。
附件:“小金庫”專項治理負責人承諾書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題詞:小金庫 治理 通知
中科院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2010年8月30日印發
附件
“小金庫”專項治理負責人承諾書
(自查自糾有“小金庫”的企業)
鄭重承諾:本企業除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報告表”中上報的“小金庫”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小金庫”,如在重點檢查時發現其他“小金庫”問題,本人將承擔相關責任。
單位名稱:(加蓋公章)
承諾人:(企業負責人親筆簽名)
年 月 日
“小金庫”專項治理負責人承諾書
(自查自糾沒有“小金庫”的企業)
鄭重承諾:本企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小金庫”,如在重點檢查時發現“小金庫”問題,本人將承擔相關責任。
單位名稱:(加蓋公章)
承諾人:(企業負責人親筆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