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發布了《關于延長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5〕14號),要求免稅收入主要用于研發條件建設和解決歷史問題。
為落實上述規定,國科控股于2005年和2008年分別下發了《關于延長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后會計賬務處理的通知》(科資發財字〔2005〕31號)及《關于延長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后會計賬務處理的補充通知》(科資發財字〔2008〕12號)。
經了解,部分公司未能按照國家規定和國科控股的要求將免稅收入主要用于研發條件建設和解決歷史問題,而是用于了利潤分配。
各公司必須高度重視國家稅收法規,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按國科控股有關文件精神進行帳務處理,合法經營,依法納稅。對于未執行上述規定的,必須在2007年度的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決算中予以調整,國科控股將在決算會審中嚴格審查。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